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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浏览数量: 4     作者: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23-04-15      来源: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3-04-14 16:09:0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2

【发文日期】20230414

20205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4号和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自2020519日起5年。

2023320日,中国酒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大麦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调查申请书》,主张中国大麦市场形势发生变化,请求商务部就继续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取消征税措施。

2023327日,商务部就收到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国内大麦产业、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和澳大利亚谷物产业市场准入论坛,并向其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未收到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415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的内容为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

二、提交评论意见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评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四、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证据材料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五、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六、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415日开始,应于2024415日前(不含当日)结束。

七、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

邮编:100731

电话:+86-10-8509341565198190

传真:+86-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414

大麦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调查申请书-正文[公开文本].pdf

大麦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调查申请书-附件[公开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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